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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 年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时间:2019-08-19 10:31:04   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6)、《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725)。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东路248号。

邮政编码:154007

招生网址:www.hljnzy.net

招生咨询邮箱:760310166@qq.com  

招生咨询电话:0454-83175090454-8304450

第二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高职专科)

学制:3年。

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毕业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内全部科目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组织机构:学院成立高职扩招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负责高职扩招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高职扩招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高职扩招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高职扩招规模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高职扩招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高职扩招招生简章。

3.加强对高职扩招政策的研究,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学院高职扩招的新思路。

4.配合学院教务处做好高职扩招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科学、规范地组织实施高职扩招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高职扩招工作。

第六条 报考条件、招生计划

报名参加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扩招专项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是符合2019年黑龙江省扩招专项报考条件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学院2019年扩招专项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七条 报名流程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身体检查等工作环节。

一、网上报名时间

1.第一阶段:2019527—531日;

第二阶段:2019611—75日;

2.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进行网上报名,下载《黑龙江省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

二、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时间

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结束后,应携带《高职扩招专项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等相关材料按县(市、区)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确认。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时间为2019715—719日。

三、身体检查

考生应携带《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检查表》到当地招考办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接受身体检查。体检时间为2019722—726日。

四、志愿填报

报考我院扩招专项的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后,需登录龙招港网站填报志愿,2019821—823日,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www.lzk.hl.cn),正式填报高职扩招志愿。每天系统开放时间9:0020:00。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第八条 测试形式和内容

2019831日,学校统一组织综合测试,具体时间见准考证。

对于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采取现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式,文化素质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成绩使用学校测试成绩。

对于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免予文化素质考试,根据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组织职业技能测试,依据测试成绩录取。

第九条 录取及报到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的原则录取,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录满为止。凡被我院扩招专项招生确定录取的考生,学院将于98日前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扩招实行分阶段录取,第一阶段录取:201998日前,学院公布参加我院招生考试的全体考生录取结果。

第二阶段录取:2019912日前,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向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出互认成绩的入学申请,经我院考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条 凡被我院拟录取的考生,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后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一条 成绩互认学校: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上述学校未被录取,在我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2019912日前,可凭该校成绩到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录取手续,额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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